【发文单位】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文号】湘商建设[2007]36号
【发文时间】2007-5-14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在县(市、区)建设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统称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5%。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建设的农家店每个补助6000元。上述补助包括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中心车辆等硬件设施和农家店店长的培训等方面。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2007年1月1日-12月30日,承办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对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特别要求符合农家店商品配送率标准。
四、资金拨付
2007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项目验收规定,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配送中心组织验收完毕。
(一)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具体要求是:企业向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后,将本县需验收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汇总上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由市州商务局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范围必须为100%。
(二)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各市州于2008年1月6日,将相关申请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抽查、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账户。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材料
(一)承办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单独装订表格一份)。
2、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贷款贴息申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6、7,一式两份)。
(二)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应提交的汇总材料:
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1、3、4、5,各一式两份)。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单独装订成册一份)。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外经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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